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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簡介


"市場開拓資金"簡介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援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與活動的政府性預算基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它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組成。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部門與職責

  各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外經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援方向和使用範圍,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審核、論證資金使用項目。財政部門負責 "市場開拓資金"簡介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援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與活動的政府性預算基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它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財政預算撥付的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組成。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部門與職責

  各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外經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援方向和使用範圍,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審核、論證資金使用項目。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市場開拓資金,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監管要求,並與外經貿部門共同對項目及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各級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後,可委託承辦單位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業務管理工作。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經貿部商財政部委託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辦公室")承辦;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委託地方承辦單位承辦,並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備案。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的日常工作,接受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受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委託,主要承辦下列工作:

  1 、負責受理項目資金計劃申請、項目實施申請和項目資金撥付申請並進行初審;

  2、根據項目資金計劃申請情況草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

  3、負責對項目資金計劃申請、項目實施申請和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匯總和統計分析;

  4 、協助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市場開拓資金使用情況、使用效果進行跟蹤、檢查;

  5、草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6、負責市場開拓資金有關管理規定的宣傳和培訓。  

                           
"市場開拓資金"的用途

  (簡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市場開拓資金用於支援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拓國際市場的活動。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援下列活動:

  1、 貫徹市場多元化戰略,重點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

  2、 貫徹科技興貿戰略,支援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拓展 國際市場的活動;

  3、 支援中小企業取得品質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

  4、 支援名優產品、本國原產成分高於70%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的產品出口。    
  5、 支援已獲得品質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的中小企業的國際市場拓展活動。

  市場開拓資金的主要支援內容是:舉辦和參加境外展覽會、貿易洽談會;品質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出口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內容。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標準

  中央財政安排的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資金佔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資金佔當年資金計劃安排的70%。  

 市場開拓資金支援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援項目所需金額的50%。對西部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優先支援的部分開拓活動,支援比例可提高到70%。

  支援方式採取無償支援和風險支援兩種方式。對風險支援,企業在項目實施後未取得開拓市場成效可獲得支援資金,否則不能獲得支援資金。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項目資金計劃管理程式

  外經貿部和財政部根據年度市場開拓資金計劃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資金額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資金額度,由外經貿部下達到中小企業辦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資金額度,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下達到地方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地方外經貿部門將地方使用的資金額度下達到承辦單位。

  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的項目資金計劃申請,分別草擬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項目資金計劃。地方承辦單位於8月5日前報當地外經貿部門;中小企業辦公室於8月15日前報外經貿部。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內容包括:具體項目、支援內容、支援比例、支援金額等。

   外經貿部和地方外經貿部門,根據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地方承辦單位草擬的項目資金計劃及已確定的年度市場開拓資金額度,分別編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地方使用部分項目資金計劃,外經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於8月15日前報送外經貿部。

  外經貿部根據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綜合編制下一年度全國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計劃,於9月10日前報財政部。

  財政部審核後,於10月10日前向外經貿部批復下一年度全國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計劃。

  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由外經貿部於11月1日前下達到中小企業辦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由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於11月1日前共同下達到地方財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可以根據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在執行年度中對下達的本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做適當調整。

  財政部根據下達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資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資金,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一次或分次撥付到地方財政部門;中央使用部分的資金(中央企業使用的資金除外),根據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按季度撥付到外經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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