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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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經 常 被 稱 為 一 個 移 民 的 國 家 , 至 今 仍 承 襲 當 初 以 移 民 建 國 之 傳 統 , 殷 勤 地 期 待 並 歡 迎 來 自 各 個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人 們 在 此 生 根 茁 壯 。 加 拿 大 的 獨 特 之 處 , 在 於 世 界 上 各 個 民 族 的 人 們 選 擇 其 為 居 住 和 成 長 的 地 方 。 聯 合 國 在 2000年 也 再 一 次 地 從 各 個 已 開 發 國 家 中 , 選 出 加 拿 大 為 世 界 上 最 適 合 居 住 的 國 家 。

加 拿 大 是 屬 於 來 自 全 球 各 地 移 民 的 國 家 。 加 拿 大 的 移 民 人 口 其 所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 在 過 去 四 十 年 中 大 致 都 未 變 。 大 約 一 半 的 移 民 住 在 安 大 略 省 、 百 分 之 二 十 二 住 在 魁 北 克 、 以 及 百 分 之 十 四 住 在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

目 前 來 說 , 大 約 有 一 半 以 上 到 加 拿 大 的 新 移 民 是 來 自 亞 洲 。

加 拿 大 的 移 民 總 數 是 由 公 民 暨 移 民 部 所 設 定 的 。 現 階 段 , 加 拿 大 一 年 大 約 接 受 二 十 二 萬 的 新 移 民 。

移 民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依 親 移 民 :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居 民 可 為 他 們 的 近 親 提 出 申 請 。 近 親 包 括 配 偶 、 未 婚 夫 (妻 ) 兒 女 、 父 母 、 或 祖 父 母 。

技 術 人 員 : 此 種 類 是 給 予 合 格 、 有 技 術 能 力 且 願 意 在 加 拿 大 建 立 新 生 活 者 。

商 業 移 民 : 此 種 類 是 適 合 已 有 商 業 經 驗 , 並 可 運 用 其 資 金 及 經 驗 來 促 進 加 拿 大 經 驗 之 發 展 , 且 能 未 加 拿 大 人 增 加 工 作 機 會 者 。

加 拿 大 聯 邦 部 門 負 責 移 民 事 務 的 是 加 拿 大 公 民 暨 移 民 部 , 駐 於 全 球 各 地 之 加 拿 大 使 館 、 領 事 館 及 辦 事 處 都 設 有 移 民 事 務 單 位 。

加拿大非移民簽證種類

加 拿 大 歡 迎 人 們 前 往 做 短 暫 訪 問 。 依 訪 問 目 的 之 不 同 , 一 位 旅 客 可 能 需 要 下 列 不 同 類 別 的 簽 證 :

訪 客 簽 證 ;

學 生 准 證 ;

工 作 准 證 。

加 拿 大 訪 客 簽 證

如 您 持 有 美 國 綠 卡 則 不 需 要 訪 客 簽 證 即 可 入 境 加 拿 大 , 但 您 得 出 示 您 美 國 居 留 權 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給 加 拿 大 移 民 官 查 驗 。

訪 客 簽 證 之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訪 客 簽 證 時 請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有 效 護 照 ( 至 少 留 有 一 空 白 簽 證 頁 ) 。

最 近 照 片 一 張 。

申 請 手 續 費 ( 送 件 後 概 不 退 費 ) 。

單 次 簽 證 : 多 次 簽 證 : 家 庭 費 率 :

* 請 注 意 : 家 庭 費 率 僅 在 當 主 申 請 人 、 配 偶 及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使 用 同 一 張 加 拿 大 短 期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表 , 同 時 送 件 才 適 用 。 如 果 您 到 加 拿 大 是 為 了 商 務 、 表 演 、 修 理 裝 備 、 從 事 研 究 、 採 訪 、 拍 攝 影 片 或 從 事 交 流 活 動 , 請 在 申 請 時 附 上 加 拿 大 公 司 機 構 的 邀 請 函 , 同 時 請 注 意 , 您 可 能 會 需 要 工 作 准 證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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