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被收養子女移民


被收養子女移民


被收養子女移民,與親生子女移民的法律根據和要求是完全一樣的。

以前,加拿大法律曾有規定,被收養子女要移民加拿大的前提是,該被收養子女的年齡小於14 歲,這條規定現在已被取消。因此,任何被收養子女,都可以被視作親生子女,依照同樣的法律,移民加拿大。

但是,法律上也有規定,如果該收養程式的完成,主要是以移民加拿大?目的,則這樣被收養的子女,是不能移民加拿大的。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某人為了讓自己姐姐的孩子移民加拿大, 就在中國辦理了對他姐姐的孩子的收養手續。然後,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擔保該被收養子女(即他的外甥女)移民加拿大。移民官在審查該案的時候,認為該收養手續的主要動機是為了幫助該被收養子女移民加拿大。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不能批准該被收養子女的移民申請。 同時,加拿大聯邦法院也有一個判例,指出,如果收養的目的是多重性的,即,既有移民的目的,也有其他移民之外的目的,只要這些其他原因和移民的目的一樣,都是主要原因,那麼,移民法中以上所說的這一條限制就不適用。因此,該被收養子女,也可以移民加拿大。

在辦理收養子女移民加拿大的時候,必須要證明該收養的合理性,而且,千萬不能為了辦理移民,而去搞假的收養公證或子女出生公證。

美國國際商務會員的會員律師曾經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子,有一位來自印尼的華僑,在廣西華僑農場定居期間,收養了一位棄嬰。該棄嬰與該華僑共同生活了12年,一直到該華僑移民去加拿大。在該華僑要提出加拿大移民申請的時候,因為他聽說,象他這樣的收養來的子女,如果跟他一起申請移民去加拿大的話,他自己的移民申請都很容易被拒絕。因此,他在自己的申請表中,沒有填上該被收養女兒的任何資料。該華僑移民去加拿大以後,多年來一直挂念在國內的這位被收養的女孩。一直想要擔保她來加拿大移民。因此,他提出了依親移民的擔保程式。在擔保文件中,該華僑做了一個假的出生證明,證明該孩子的生父母是該華僑。在加拿大駐北京使館簽證官審查此案的時候,簽證官發現了這個問題:當時,該華僑的移民申請表當中,並沒有列明該子女的姓名和出生年月。因此,移民官發出了要求做DNA測試的通知,以確定是該華僑的親生孩子。該華僑知道他們父女之間做DNA測試是無法證實他們是親生子女關係的。因此,他向會員律師請求法律上的幫助。 律師在接受了該華僑的聘請以後,向加拿大使館寫了一封詳細的說明信,信中明確指出,當時,該華僑在擔保其被收養子女來加拿大定居的申請過程當中,是做了錯誤的陳述。該子女並不是他親生的子女。因此,做DNA測試是沒有任何意義,其次,律師詳細列舉了為什麼移民官應該在此案當中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加拿大人道和同情的傳統原則,批准該子女移民加拿大。 加拿大駐北京簽證官在收了律師的陳述信後,做了仔細的分析,最後確認,在此案中,應該給予人道和同情的理由,允許該被收養子女移民加拿大。

因此,很快駐北京簽證官就向該被收養子女發出了移民簽證。現在該被收養子女,已經在加拿大上了大學。這個孩子從廣西鄉下的一個棄嬰,最後成為加拿大著名大學的學生,其身份的轉變過程,完全依賴了律師在法律上對於移民法多年的研究和造詣。

這個案例也說明了一個原則:在申請移民的過程中,絕對不要做假。如果做假,很可能把原來是可以通過合法的正常的途徑移民去加拿大的申請人,永遠地排除在加拿大大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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