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法

    美國的破產法屬於美國聯邦法律,並由美國聯邦法院執行。美國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審理破產案件。美國聯邦法院專門設立了破產法庭審理破產申請案件。外國的個人或企業在美國進行商業活動,可以同美國的企業或個人一樣,受美國破產法的保護。

破產的類型

    根據美國破產條例的規定,個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種方法宣佈破產:

1.解散性的破產。美國的公司或個人都能申請解散性的破產,即在破產的同時宣告公司的解散。這是最常見的破產方法。一般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來管理申請人所擁有的所有財產,並按照法律分給所有的債權人。這種破產方法一般是在申請人的企業遇到了長期和無法克服的財務上的困難時實行。在申請人是誠實並同法語充分合作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再要求該申請人承擔任何他所無法承受的債務。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申請人在申請破產和解散了其商務組織之後,還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償還責任。

2.政府重新組建。在公司宣告破產的同時,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組建該公司。這種由政府出面來重新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見。

3.公司或個人在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同時,可以同時要求重新組建其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擁有120天的保護期,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不受債權人追討債務的侵擾,並且提出重新組建的計劃。這種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財務困難時,避免因債權人因催討債務而導致公司無法運作。過了120天以後,債權人可以重新催討債務,債務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組建計劃使公司繼續營業,也可以申請解散其公司。公司在120天之內還是可以繼續營業。

4.家庭農場重建性的破產。通常發生於小規模的農業或畜牧業公司。

5.個人破產。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產常見的破產方法。在個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得到債務人還款計劃的複印件,並且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的還款計劃是基於欺騙或其他不誠實的行
,法院也可以拒絕申請人的破產請求。

破產程式

一、遞交破產申請

    公民或商業實體在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以前,應當向法律專家進行諮詢,分析申請破產的利弊得失。遞交破產申請後,一般就可以免除其所欠的債務,但也導致了個人或商業組織的破產。遞交破產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詳細地填寫個人或公司的現有資產、所欠債務、債權人的名單和債權數額。破產申請的填寫必須詳細和準確。如果申請人有不誠實甚至欺騙的行,其所欠的債務必需要繼續償還。

    破產程式從遞交破產申請開始。遞交破產申請以後,法院會通知每一個債權人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和地點,該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由所有的債權人和破產執行人一起,詳細地瞭解破產人的財務狀況、現有資產總額以及其他與破產程式有關的法律問題。法院的通知書上還會寫明,如果債權人對申請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出該項異議。遞交了破產申請書以後,破產申請人現有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財產就將被全部地凍結和估價。在沒有獲得法院批准以前,破產申請人不得再動用或處分這些財產。這樣做的目的是了保障申請破產公司或個人的財產,以便今後公正地分配給債權人,避免部分債權人從中得到不正當利益。

    破產申請對申請人的有利之處在于防止債權人進一步催討債務,破產申請一旦遞交法院,債權人就不能直接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如果債權人有意違反破產法律程式,在破產申請遞交後繼續向申請人催討債務,法院會對債權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申請人也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由於違法催討而導致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從破產申請遞交法院後,一直到破產財產全部分配完畢以前,債權人都必須等待法院的判決。

    申請人在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以後,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破產的財產進行分配。個人財產通常包括申請人的動產和某些權益,如依據法院判決得到的夫妻扶養費、因公傷事故獲得的賠償金等等。在美國的大部分州,申請人所擁有的房地產中的一部分,也不能用來償還債務。所有的債權人都會被通知破產申請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的範圍,如果債權人對此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並且要求法院對申請人的個人財產範圍進行重新確定或重新評估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異議後,由法院指定的破產執行人重新審核破產申請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的範圍,任何超出個人財產範圍的財產權益,都會由債權人按比例加以分配。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會向破產執行人提供必要的幫助,協助破產執行人準確地估價破產申請人個人財產的範圍。

    對破產申請人來說,其申請破產的最大好處是避免了償還其在破產以前的一切債務或可能發生的債務,給予破產申請人一個新的起點去從事其他商務活動。但是,破產法中還規定了某些債務在破產申請人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後,仍然有義務償還這些債務,其中包括:

1.破產申請人在遞交破產申請時用欺騙或不誠實的方法申報其個人的財產和債權,這些欺騙行
一旦被發現,破產申請人仍有義務償還這些債務。

2.在法院批准破產申請的前60天內,破產申請人所欠的1000元以上的奢侈品的消費。

3.破產申請人用欺騙、行賄、貪污等不正當方法造成的債務。

4.因破產申請人故意或惡意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債務。

5.破產申請人所欠政府的各類稅金、對其子女的撫養費、政府的教育貸款、政府有關部門處以的罰金和政府依法沒收的財產等等。 在破產程式進行過程中,如果債權人認
他們所擁有的債權屬於上述 5 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他們的動議,並取得法院的批准,以收回他們的債權。

二、償付債務

    美國的破產法在規定破產申請人償還所欠的債務時,首先考慮的是經過抵押的債務,抵押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被用於抵押的動產或不動產只有在償還了抵押債權人的債務後,才能被用來償還那些未經抵押所產生的債務。但是,如果被抵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抵押債權人的債務,其不足以償還的部分,就被認是未經抵押的債權。這部分債權,抵押債權人就應和一般債權人一樣,按比例獲得破產申請人剩餘的財產。在所有未經抵押的債權中,所欠政府的款項、工資款項等,又優先於其他未經抵押的債權的償還順序。其他未經抵押的債務,只有在優先償付了這部分債務後,才能在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如果破產申請人所欠的債務是屬於其先前雇員的工資,破產申請人必須向法院遞交償付雇員所有工資的計劃,其先前的雇員或債權人有權先獲得他們的工資。

三、破產執行人

    在破產程式中,法院會每一位破產申請人指定一名破產執行人. 該執行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清算破產申請人的財產,並依據法律的規定,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在需要重新組建公司的破產程式中,破產申請人一般都把在破產程式期間一切財?的管理權、商業活動的經營權和控制權都交給破產執行人,破產執行人在破產程式中享有廣泛的權利,他們有權要求破產申請人把一切不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債權和財產轉移到該破產財產中來。他們可以調查破?申請人有可能發生的欺騙或不誠實的行。破產執行人也有權出售破產申請人的財產並用於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四、破產案件的審理

    破產申請人遞交破產申請後,其債權人就無法在此期間向破產申請人催討債務。而第一個收到或者回復法院通知的債權人也不可能得到全部的債務清償而損害其他可能的債權人。抵押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首先清償他的債務。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修改或終止禁止債權人獲得財產清償的規定。 對債權人的保護 對債權人最好的保護方法是在債權人進行投資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中,在合同中寫明,另一方如果要申請破產,必須先付清該債權人的債務,或者是討論該債權人的債務後,才能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除此之外,債權人還有以下幾種方法來保護他們的債權:

1.抵押債權。對於商業活動或投資活動來說,最有效的保護方法抵押貸款,即要求借款人用相等的財產予以抵押。在破產程式中,破產申請人被抵押的財產依法可以用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如果該財產的價值是按照其申請破產的日期來評估計算,當該財產價值少於該抵押的債權,該抵押債權人未獲得的債權被視
未被抵押的債權,並同其他非抵押債權人一起按比例獲得償還。

2.非抵押債權人。非抵押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的風險很大。破產法院只有當償還了政府稅款和抵押債權以後,才在非抵押債權人中按比例分配。因此,很少有非抵押債權人獲得百分之百償還的情況。他們所投資的利息,也很少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償還。

3.債權人也會通過限制債務人將其財產轉移給第三者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在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第三方以前,有權審查第三方的財務狀況,避免債務人將其債務轉移給財務上有風險的商業實體或個人,以避免今後債務無法償還和其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

4.禁止破產申請人轉移其宣告破產的財產。破產申請人在遞交了破產申請以後,不得轉移任何其要宣告破產的財產。如果破產申請人要處分這些財產,必須不低於它們的市場價值。破產申請人亦不得將其財產完全抵償某一個債權人的債務而忽略其他債權人。當上述情況發生時,破產執行人有權追回這些財產。對於債權人來說,在接受這些轉移的財產前,必須查明這些轉移的財產是否屬於法院允許的範圍,並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這些財產還是有被追回的可能。

5.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期間,債權人找到了其他擔保人或者是共同債務人。這是一種很受債權人歡迎的方法。因
有了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破產申請人的部分財產就不受破產法的保護,而債權人也有可能通過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來獲得他們全部或部分的債權。對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來說,在他們簽署擔保或共同債務協議書之前,或者在擔保書中,也可以明文規定他們所擔保或共同承擔的債務與其破?的財?無關。用這樣的方法,債權人就無法向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追討債務。

6.合同的保護。合同雙方可以在借款或投資合同中規定,如果有爭議發生,債權人不僅可以獲得債權,而且可以獲得其
了追償債務所花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貸款合同中還可以規定,債務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其用來抵償債務的財產或作擔保的財產。如果債權人擔心債務人今後可能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那在貸款合同中寫明這些情況就顯得尤重要。 總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破產申請人,在破產程式中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護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了保護債權人避免因破產申請人申請破產而喪失其的權益,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在簽署投資、貸款或其他涉及財產的合同中,對這些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合同中任何有關債務償還的規定,都應當在徵求律師意見後才簽署,避免債務人因遞交破產申請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遞交了破產申請,債權人必須迅速地審查法院的通知,並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作出估價,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美國的破產法有一個破產的代號,企業破產處於第11章,美國也通常將破產稱之破產保護,也就是這並不是真正意味上的破產,而是這個企業在法庭的保護下短期內,6 到9 個月內避免了債權人的追債,給破產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來重組公司,爭取公司恢復正常的營運狀況,可以說這還是對破產公司非常寬鬆。美國的個人破產案是分別在第13 章和第 7 章有所規定,第13章指的是一種暫緩破產的行,阤就是說債權人給債務人兩至三年的時間內分批還清債權人的款項,但必須符合有保證的貸款25萬美元以下,75 萬美元無保證的貸款以下。而第 7 張的規定就是指直接的破產,不存在再償還債務的問題。破產將使個人信用喪失貽盡,宣佈破產使得個人信用損失貽盡,今後很難再向銀行取得任何的貸款,今後十年內。

   宣佈個人破產手續十分簡單,只需要到聯邦法院遞交申請,並交納200美元費用即可,或者可以打律師等仲介機構代理。 安然和世通案,對美國的經濟衝擊很大,股市暴跌,使得投資者對美國股市、上市公司的業績和會計報表喪失信心,美國政府正在積極立法,以打擊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的行,包括向對上市公司的負責人提起刑事指控。

   7月26日,美國通過了新的破產法,特別加強了申請破產的難度。目前這個法案面臨美國國會的投票,目前美國很多人都爭取趕在這個法案實施之前申請破產,美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是多方面的,首先美國證監會有權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基次國會有專門的證監委員會監管證券市場。現在,美國政府正在增加美國證監會的費用開支,使得證監會有更多的資金來雇擁人員進行調查,並且正在起草多項法律來監管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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