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巴黎公約和泛美公約的簽字國,因此美國聯邦商標和商號保護法,基本上遵循了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除此以外,美國各州都頒佈一些商標和商號的保護法,以保護經商者的合法權益。
外國要在美國任何一州注冊商標或使用商號,應先通知美國聯邦商標和專利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搜尋是否已有其他公司或個人先行註冊或使用了該商標或商號,如果其他公司已經使用或註冊了該商號,外資企業就應避免再使用同樣或相同的商標或商號。外國公司亦可委託美國國際商務會員服務中心代為查詢在美國境內已註冊的商標或商號。
如果外國公司的註冊國是巴黎公約或泛美公約的簽字國,或者是與美國有雙邊知識產權保護條約,該公司可以在不經過註冊的情況下,要求美國的法律保護它在美國使用或不被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標或商號的權利。除此以外,每一州還規定了特殊的對商標或商號的保護法律。儘管該商標或商號還沒有在美國或該州註冊,美國聯邦和州的法律都規定禁止使用其他公司已經使用的同樣的商標或商號,或者使用可引起誤解或混淆的商標或商號。美國聯邦和州的法律一般都規定對於著名的商標採用更嚴格的保護方法。
公司在商標註冊以前,就使用某一商標,應該使用一個特殊的記號"TM"。該記號表明該商標正在註冊程式中,該記號也表明,今後可以證明該商標是使用在先。如果沒有使用這一特殊記號,今後如引起糾紛時,就很難證明該商標是使用在前。商標在全國範圍內註冊完畢後,就應使用另一個特殊的記號"R",以表明該商標已經註冊。該商標的註冊,表明了商標註冊者特殊的權利。註冊5年以後,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挑起各種爭議。另外,註冊後的商標所有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公司或個人的商標如果未經註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要求法院對商標的侵權者停止該商標的使用,而不能要求對方賠償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所有的外國企業都有權象美國同行一樣,在美國聯邦專利和商標總署進行商標註冊。外國企業既可以在美國實際使用該商標時註冊,也可以對他們認為將來要使用的商標進行註冊。如果該商標註冊者所在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或泛美公約的簽字國,或者公司的母國與美國有雙邊知識產權保護條約,該商標持有者只需要把在母國的商標註冊證書遞交美國聯邦專利和商標總署登記即可,並不需要重新開始一個商標註冊程式.
條件是該商標既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了巴黎公約和泛美公約的規定,又不影響美國現有的同樣或相同商標註冊者的權利。外國企業可以在本國申請商標註冊後的6個月內,向美國商標和專利總署申請美國的商標註冊,當它母國的商標申請被批准之日,美國也賦予它同樣的商標註冊權。
美國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限,第一次為10年,期滿時可以申請延長。
一個商標也可以僅在美國的某一個州註冊,州一級的商標註冊程式和費用,比聯邦一級的簡單和便宜。州一級的商標一般6年有效,期滿時還可以延長6年。如果該商標的使用範圍僅僅局限於某一州的話,那麼在該州註冊就足夠了,該州的法律會在該州的範圍內保護該商標的使用權。但是,如果該州的商標註冊與一個在聯邦註冊的商標相抵觸,那麼在聯邦註冊的商標就有優先使用和優先被保護的權利。儘管在聯邦範圍內註冊的商標並沒有在該州被使用。
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同時又允許商標所有人可以有權將他的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商標所有人同時必須保持他對商標質量的控制,保持對該商標的記號、廣告、包裝、以及商品的控制權。如果商標所有人對他所給予他人的商標失去了控制權,美國聯邦和州的法律就會認為該商標權實際上已被放棄.
其他公司和個人有權使用該商標,且不會因此受到處罰。商標也能直接出售給其他人,並同商標所代表的商業行業本身一起被出售。
美國在1976年頒佈了版權法對著作權的加以法律保護。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包括著作、音樂、戲劇、舞蹈、電影、錄影製品、錄音製品、外形設計和電腦軟體程式。美國的版權保護法也保護外國人的著作,如果該著作是在美國境內第一次發表,或在美國境外第一次發表時該作者居住在美國境內,或者該作者的居所國是同美國有雙邊條約、或是某個國際公約的成員國.
在作者所在的國家不是國際版權公約和波恩公約成員國的情況下,如果該著作是發表在與美國有雙邊條約的國家內,該著作也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準備地將其著作在某個有關的國家發表。
總之, 任何人或任何國家的著作,通過有準備的發表,都可以最終獲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在著作人的生前完全有效,在其死亡後保護期為50年。屬於為別人而創作的作品,從它第一次公開發表時計算,保護期為75年。
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民事賠償,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但刑事處罰一般只適用於故意侵犯著作權且後果嚴重的行為。
著作權的作者,就是著作權的所有人。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雇主被認為是以他的名義發表的著作權的所有人。著作權的所有人有權出售和轉讓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權利給其他人。
著作權的轉讓可以在美國著作權辦公室註冊。
著作權的所有人有絕對的權力去出版、編輯、散發、表演和展覽他的著作。從外國進口或仿造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就是對著作權本身的侵犯。著作權的所有人可以請求美國的海關沒收這些偽造或仿造作品,因為他們侵犯了著作權人在美國銷售和出售的權利。外國的著作權所有人,可以同美國的著作權所有人一樣,享受美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即適用美國版權法而不是外國人所在國的版權法。在美國註冊的著作權,應該使用適當的著作權的標誌"c",使用這一標誌的本身,就意味著該著作權已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並在其受到侵犯時,著作權的所有人有權得到應有的賠償。如果該著作在沒有著作權標誌的情況下發表,其他人對其著作權的非故意的侵犯,著作權人不能因此獲得賠償,而只能禁止該非故意侵犯著作權的人再次發表該著作的權利。在使用著作權保護標誌的同時,美國著作權保護法允許著作權所有人向著作權侵權人要求賠償由於其侵犯著作權而引起的全部損失,其中包括律師費。但著作權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前,必須已將此著作權向聯邦版權辦公室註冊或登記,並取得法律上的確認。
美國聯邦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對他人的著作可以公正地使用,包括用於學術研究、評論、批評、新聞報道等等。聯邦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圖書館的使用和其他一些使用是公正地使用。但是沒有明文規定哪些不屬於公正地使用,而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一般來說,如果使用著作權的行為對著作權的價值有損害,或者影響到該著作權潛在的市場價值,就有可能被認為是侵權行為。
總之,美國的版權法更強調作品的獨創性,而不僅僅是作品的想法。 將公眾信息或政府信息再整理出版,並不受版權保護,這是因為此類信息就是為大眾服務及公告性的,而並非那家公司或個人而佔有。
比如某家公司將某國的簽證規定出版後,其它個人和企業也可以複製或在出版,這是以為此類信息是公眾信息,而且是政府通告式的。那麼,獨創的服務建議是否也受版權保護,答案是否定的。比如,你寫了一本下雨天小心路滑,天冷注意預防感冒,簽證要注意甚麼問題類的常識文章,也不會受到版權保護。
版權法的目的是為了智慧作品的創作人可以從他們的創作中獲取利潤,從而鼓勵人們去從事創作活動。使得社會發展。但版權法的不當使用,又會限制新思想的傳播,限制社會的發展。版權法的改進就是為了取得兩者間的均衡,使得新思想的創作者,新技術的發明者得到鼓勵并有利潤,但另一方面又讓新思想新技術得於廣泛流傳,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是一種兩難中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進行。才能克服版權法本身所帶有的時間的限制。唱片業者與網路愛好者們在版權法上在國會的較力就反映了這一現實。而歷史的發展是讓信息消失在信息時代呢,還是讓更多的信息流向大眾,就看美國國會中的立法者們能否把握時代方向,作明智的抉擇了。
美國著作權法在世界上第一個將電腦軟體程式列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因侵犯電腦軟體行為而引起民事訴訟,近幾年來日益增多。
案例介紹: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服務公司案
下面我們介紹的這起案子發生在二十世紀90年代,案子的名稱是「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服務公司案」,這個案子涉及版權法的保護範圍。案件的起因是,堪薩斯州的鄉村電話服務公司出版了一本列有人名、城市以及該公司當地用戶電話號碼的電話簿。費斯特公司是專門經營電話簿的出版商,它出版的一本電話簿包括了鄉村電話公司所覆蓋的地區和周圍地區,其覆蓋面比鄉村電話公司的要廣,電話簿上大部份資料都得到當地其他電話公司獲准登錄,只有鄉村電話公司不准許費斯特出版公司登錄它的資料。但是,費斯特出版公司最後還是使用了鄉村電話公司用戶電話簿的內容,放入自己的電話簿。因此,鄉村電話公司狀告費斯特出版公司侵權,聯邦審判庭和上訴法庭的判決都支援鄉村電話公司。判決說,鄉村電話公司的電話簿雖然沒有甚麼獨創性,而且只是事實的編寫,但是仍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1991年,這個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後,聯邦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把非原創性資料庫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之外。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事實不是被創造的,而是被發現的,因此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最高法院還否決了以往對資料庫加以保護的「眉梢汗水」理論
(the sweat of the brow )。「眉梢汗水」通俗地說是一個人憑藉自己的勞動汗水而得到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局政策和國際事務部門的官員費德進解釋說,「眉梢汗水」理論是為不具創造性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的一種根據。這個理論專門適用於資訊和資料的編寫,並為這類作品的版權保護提供了依據。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的判決是說,如果某人的作品沒有足夠的獨創性和獨立製作,而只是經努力後而編寫出的資料,那麼根據美國法律,就不足以得到版權法的保護。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具有重要的意義。從狹義上講,電話簿出版商從此可以出版從其他渠道抄錄的電話簿上用戶的電話號碼。電話公司再也不能向競爭對手隱瞞有關資料。從廣義上講,它把包括電腦資料庫在內的事實編集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之外。
美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使用道德規範一詞,但在法律條文中,多處使用道德規範來衡量某些行為是否屬於具有侵權性質。如對於一些原件很少的藝術作品,除了該作者或著作權的所有人外,
其他人不能故意地歪曲、誇大或者修改,或有對該作品的尊嚴有所損害的行為. 在美國有一些州,其中包括加州和紐約州,已經通過有關法律保護個人的出版權利,並限制將公民個人的肖像、名字、聲音、簽名用作商業性的出版。有些州只規定了保護某些名人在這些方面的權利,但有些州則保護所有公民在這方面的權利。有些州規定,只有在某人去世75年後,才能使用某人的肖像、聲音、簽名等用作商業用途。
在美國,對商業機密的保護屬於各州法律調整的範圍. 商業機密被認為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且不為公眾所知的資訊。一般來說,如果一個競爭對手需要付出報酬去知道某些資訊的話,這些資訊就可以被認為是商業機密。商業機密一般包括電腦軟體程式、化學公式、客戶名單和財務資料等。這些商業機密的擁有人必須採取某些措施保持這些資訊的機密性,不讓一般的公眾知曉.
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其雇員簽署某種文件,保證不泄露該公司某項資訊的前提下,才讓他接觸某項資訊。這種資訊就被認為是商業機密。
各州法律對商業機密的保護較為嚴格,它禁止用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業機密,或泄露他人的商業機密,違反這些條款的規定,商業機密的所有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種民事訴訟往往是由某種權利義務關係所引起,比如,雇員在離開公司後,將其在此公司得到的有關資訊用於新雇主的行為。防止此類情況的辦法是,雇主在雇傭其雇員時,要求雇員簽訂合同,規定雇員在其離開公司的一段時間內,不得使用在公司得到的資訊或知識用於新的工作。違反了商業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商業機密的所有人有權獲得民事賠償,以及禁止對方繼續使用該商業機密,也有可能要求侵權人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律師費用。
任何外國的發明者,都可同美國公民一樣,向美國專利和商標總署提出專利申請,在得到美國專利和商標總署的登記註冊後,該專利就受美國專利法的保護。專利權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其專利權。專利保護的期限是20年,從申請人向美國專利總署申請專利之日開始。
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者或發明者的繼承人。雇主可以根據雇傭合同,要求他們的雇員把其工作期間獲得的專利轉讓給雇主,並由雇主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並成為專利所有人。如果某項發明是由兩個發明者發明的,第一個取得專利權並付諸使用的發明就獲得美國專利權的保護。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專利的日期被認為是發明的日期。
而在許多其他國家,申請在先的人就能獲得專利,因此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首先發明的人可以在美國取得專利權,然而第二個發明者,因為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在先,也有可能獲得其他國家的專利權。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者在其公開發明以前提出專利申請。然而,美國的法律規定了1年的等待期,即如果這項發明在其第一次使用或發表的1年之內,都可以申請專利。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一個外國發明者,也可以在他的發明公開以後12個月內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
如果某項發明是在美國境內完成的,美國聯邦法律要求申請人在美國首先提出申請,美國政府會審核該項發明是否符合美國國家安全的利益,如果某項發明被認為與國家安全有關,美國政府就會要求發明者保持秘密,並會給發明者一定的補償,不讓該發明公佈於眾。除了這種特殊情況外,如果該項發明已在美國註冊並獲專利權,該項發明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國家申請專利。
向美國專利和商標總署申請專利,必須由發明者本人或有專利律師資格的律師申請,一般的律師不能代理客戶申請專利,除非這些律師有科學技術方面的教育背景,並通過美國專利總署的資格考試。AMSC
申請專利的律師費從3000-12000美元不等。
在美國,從申請專利到獲得專利權,一般需要2-3年時間,一旦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專利權的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專利侵權人賠償損失.
如果專利權的所有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專利權被侵犯之日起6年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他所能獲得的賠償和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的權利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專利所有人成功地贏得了專利訴訟,法院可以判決專利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向專利權所有人賠償經濟損失,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法院還會判決專利侵權人賠償專利權所有人聘請律師所支付的費用。根據美國法院的判決,美國海關也會沒收因侵犯專利權所形成的產品。
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後,他可以將其一部分或全部的專利權授予第三方,或者允許第三方使用、製造、出售其發明。專利權的轉讓合同可以在美國專利總署註冊登記,以防止其他人侵犯該項專利。
AMSC
提供註冊美國商標服務
註冊美國商標所需文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 《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3.
申請商標的圖樣
4.
申請商標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
5.
申請人企業名稱和地址的中英文;
6. 公司聯繫人姓名、電話、傳真。
7.註冊美國商標申請表格
AMSC
提供註冊美國版權保護申請服務
包括著作、音樂、戲劇、舞蹈、電影、錄影製品、錄音製品、外形設計和電腦軟體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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